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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展党员(二)

34.预备党员能否提前转正?

预备党员不能提前转正。按照党章规定,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。实践证明,这是对预备党员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比较适当的期限,时间短了难以起到预备期的作用。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表现突出,正说明他经受住了党组织的考验,可以作为党组织决定其按期转正的依据。

35.预备党员能否被评为优秀党员?

预备党员不宜被评选为优秀党员。这是因为预备党员还没有取得正式党员的资格,正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。预备党员表现突出,党组织可以进行表扬,或推荐他们作先进生产(工作)者。

36.为什么规定预备党员的预备期只能延长一次,延长期不能少于半年,最长不超过一年?

延长预备党员预备期,是指对那些预备期满,因存在某些较严重的缺点或错误,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,但还有改正缺点或错误的可能和决心的预备党员,再给其一定时间,进一步接受党组织的考察,以期改正缺点或错误,成为合格的党员。如果经过延长期的教育和考察,仍不具备党员条件,说明他们没有按照党员标准要求自己,缺乏做一名共产党员的思想觉悟和决心。对这样的预备党员,没有必要再延长他们的预备期,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
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规定,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,最长不能超过一年。这是因为一个预备党员改正缺点错误,从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到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转变,需要有一个过程,党组织对其进行教育、考察也需要一定时间。

37.预备期满的预备党员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,能否讨论其转正问题?

预备党员预备期满,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时,本人必须参加。本人因故不能参加支部大会的,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。若预备党员因病长期离开工作岗位治疗或休养,党组织可根据其病情,选择适当时机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转正问题。

38.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,赞成人数正好为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,应如何处理?

支部大会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,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,才能作出同意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。如果赞成人数正好为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,一般可按下述情况处理:如果因党员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某些问题不清楚而出现意见不一致,党支部应介绍有关情况或加以说明,然后再进行表决;如果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,党员对其能否转正意见有分歧,可以做出延长预备期的决议;如果支部大会上提出新的问题,一时难以弄清,可暂行休会,待查清问题后,在下一次支部大会上重新表决。

39.预备党员去世后是否还要办理转正手续?

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(包括预备期满未转正)去世,不再办理转正手续,可以在悼词或生平介绍中说明其是中共党员。如预备党员为党和人民的利益英勇献身,事迹突出,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,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,并报省级党委批准,可追认其为正式党员。

40.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,能否取消预备党员的资格?

在一般情况下,应按期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。但是,如果预备党员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,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,虽然预备期未满,也可以提前召开支部大会,讨论、通过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,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,宣布取消其预备党员的资格。

41.预备党员被取消预畜党员资格后,其《入党志愿书》应如何处理?

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,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,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,应将有关情况在《入党志愿书》中填写清楚,然后存入本人档案。未建档案的,可由其所在单位党委保存。

42.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或刑事处理怎么办?

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受到行政纪律处分,党组织在其预备期满讨论转正问题时,应根据本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区别对待。如果错误严重,已丧失党员条件的,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;如果属于一般性错误,行政纪律处分较轻,本人检查认识深刻,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,可酌情延长预备期;如果错误情节轻微,经过批评教育本人已改正错误,免予行政纪律处分的,可以按期转正。

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,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治安管理条例,受到刑事处理或被劳动教养的,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。

43.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直接接收的党员,是否要有预备期?

党章规定,“在特殊情况下,党的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。”这样接收的党员,一般也应有预备期。预备期从中央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党委决定接收其入党之日算起。

44.如何正确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?

正确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,从许多地方的实践经验看,一是要注意实事求是,不主观地确定发展数量,更不能同左邻右舍互相攀比,盲目追求发展数量;二是要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,既要考虑党的事业发展的需要,又要考虑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数量和成熟程度;三是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应着重提出工作上的要求和措施,并提出相应的发展数量。

上级党组织要通过调查研究,总结实践经验,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队伍状况,对发展党员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。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考察分析,依据积极分子成熟状况,提出培养、教育和考察的具体措施,形成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。县以上党委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,从党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出发,在综合研究和平衡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基础上,提出本地区的发展工作计划。

正确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,要明确和注意这样一些问题,计划内的发展数量不是指令性的,能不能发展,要看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章规定的条件,不能勉强凑数。同时,对于那些新涌现出来的够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,应纳入视野之内,不能因所谓“没有指标”把够条件入党的人拒之门外。因此,在执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,不能将计划内的发展数量作为“指标”来完成。而应从实际情况出发,坚持成熟一个,发展一个。党的上级组织在指导下级组织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,不能机械地要求不许突破或必须完成;上级组织在检查发展党员工作时,不能只看发展数量的多少,更重要的是看发展的新党员的质量,看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和在群众中的反映 。